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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醫藥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漢,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藥監局局長王國強中醫藥學部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書紅、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許安彪主編《解釋》,由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出版出版社。
第六章中醫傳承與文化傳播第四十六條解讀:
第四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中醫藥進行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
【解讀】本文是關于社會各界傳播中醫藥知識的規定。
本條第一項規定開展中醫藥文化推廣和知識普及活動的要求,包括:
一是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出臺了有關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的管理規定。[2014]223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醫藥健康項目指導的通知》(國家中醫藥新發[2015]2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廣電關于進一步加強《關于播出保健節目和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新廣電發[2016]156號)等規范性文件。
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醫療衛生節目,堅持以宣傳和普及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堅持真實性、科學性、權威性、實用性,不得夸大或虛假宣傳,誤導聽眾。嚴格醫療衛生項目備案管理。中央廣播電視機構和全國衛星電視頻道播出醫療衛生節目,報總局備案。其他播出醫療衛生節目的頻道、頻率,必須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備案。
二是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中醫藥進行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否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幾年發生的張五本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脅醫藥養生保健報,也嚴重損害了中醫的聲譽。鑒于此,應嚴格規范社會各界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中醫藥進行虛假、夸大宣傳,
本條第二款規定醫藥養生保健報,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對聘用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由專業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確保宣傳質量和專業性。宣傳。
免責聲明:本文節選自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解釋》一書。主編為宋大漢、王國強、袁書紅、許鞍彪。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