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促進和規范西醫醫療保健服務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深入開展監管,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對重點問題反復深入研究。 此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工作完成。 現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郵箱:[email protected]
2、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科,郵政編碼:100027,請注明信封上印有“中醫保健服務規范咨詢”。
3、傳真:010-59957694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15日。
附錄:
中醫保健服務標準(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西醫保健服務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中醫養生保健,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中醫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治未病的理念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手法,為維護身心、預防癌癥、增強體質、增進健康而開展的活動。中醫理論,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本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西醫保健服務。
醫療機構提供的西醫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室建設與管理手冊》等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西醫醫療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類西醫醫療機構。
第二章 服務內容和要求
第五條 西醫保健和保健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西醫健康狀況識別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與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與療養、中醫健康教育等。 , ETC。
(一)中醫健康狀況識別與評估,是指在西醫理論指導下,通過西醫健康檢測項目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進行識別和評估。
中醫健康狀況識別、評估服務應當由具有中醫資格的人員組織或者在具有中醫資格的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二)中醫健康咨詢指導,是指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健康調理方案、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等。
(三)中醫健康干預與療養,是指根據顧客的療養計劃,為其提供具有西醫特色的健康干預與療養服務。 可以采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石療法、熏蒸等中醫手法和西醫理論指導的保健技術對顧客進行健康干預和調理。
(4)中醫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務對象介紹西醫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宣傳西醫保健知識和常見癌癥的保健知識,進行西醫示范和指導。太極拳、八段錦等練習。
第六條 中醫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采用針灸、疤灸、泡沫灸、牽引、拉法、中醫微創技術、中藥洗腸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技術的;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傳播治療效果;
(五)口服不符合《食品藥品兼用目錄》、《保健食品可使用目錄》規定或者《保健食品目錄》禁止使用的中藥飲片的;保健食品中禁用的物品”;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防治、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名義或者假借中醫理論、術語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七條 西部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服務計劃和流程,建立項目技術目錄,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計劃、程序和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服務。
第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服務檔案,開展西醫健康干預、療養效果跟蹤評價,逐步完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第九條 西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的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實行設備、產品的追溯管理。
第十條 中醫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統計信息,并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鼓勵西醫保健機構圍繞顧客健康需求,提供高水平、個性化、便捷的健康檢測、咨詢評估、保健療養、隨訪為一體的西醫保健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 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屬醫療機構任務的前提下,到西醫醫療機構提供保健咨詢、療養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西醫醫療保健機構提供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和其他待遇。
中醫醫療機構宣傳材料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取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
第三章 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西醫保健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護士等西醫保健專業資格,或者接受過較為系統的西醫保健專業培訓。 遵守健康、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患有傳染性癌癥、精神疾病等不適合接受西醫保健服務的人員,不得提供西醫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知識和技能:
(一)掌握西醫基本理論,能夠運用中醫基本理論指導組織西醫保健服務。
(二)掌握西醫保健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操作規范、操作程序、禁忌癥、技術風險防范方法等;
(三)掌握與西醫醫療保健服務相關的衛生消毒知識和技能;
(四)掌握衛生、中醫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理念和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發布西醫醫療服務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西醫醫療機構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培養專業精神,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保障服務安全。
鼓勵與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開展系統的人才培養。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教育機構開設西醫保健、保健相關專業中醫養生保健,培養西醫保健、保健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章 服務場所
第十八條 西醫保健、保健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室外清潔、通風,并遵守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規定。
服務環境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西醫保健、保健服務場所的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和功能需要,并根據功能和用途合理劃定面積。 咨詢指導和運營服務區應獨立設置,運營服務區應能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第二十條 西醫保健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與所提供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包括西醫健康狀況識別評價設備、中醫健康干預設備及器具、健康管理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開展西醫保健經營服務,應當配備符合服務項目需要的消毒設備、設施,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消毒供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中醫保健服務器具、用品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醫保健服務場所重視凸顯中醫藥文化特色,突出中醫藥保健知識的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相關資格證書、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經營賬簿應當置于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 。
第五章 服務創新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化西醫醫療機構,鼓勵集團化、連鎖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 鼓勵西醫醫療機構加強西醫醫療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西醫醫療服務信息化管理。 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西醫保健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融合的西醫保健服務模式。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嚴格執行公民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開發西醫保健服務設備和產品,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化西醫保健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西醫醫療機構充分發揮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西醫醫療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鼓勵西醫醫療保健服務與文化、旅游、體育、養老、休閑等產業融合協調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發養生保健的西醫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集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于一體的西醫健康保險模式。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西醫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西醫保健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服務內容、培訓指導、聲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執業記錄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支持西醫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研究制定西醫保健服務技術規范和標準,促進西醫保健服務標準化。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西醫保健行業的服務功能,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暢通新政信息渠道,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三十三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監管以負面清單管理為主,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推進第三方認證管理,逐步完善中醫藥保健服務綜合監管體系。機構自治、行業自律、行政監督、社會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適合西醫保健機構使用的常用西醫保健技術目錄附后。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8年起施行。
摘自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
編輯| 白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