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盤盈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接著補提盈余公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最后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實行新準則后,固定資產盤盈的會計核算發生了變化。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盤盈在批準轉銷前通常是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批準轉銷后則從該科目轉入“營業處收入”科目。按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固定資產盤盈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以前期間的會計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