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保險公司委托的律師,法律規定是可以查詢交警筆錄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記錄的內容如下: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1、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情況;
4、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