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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試行)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醫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44條的規定,在
為促進和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深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對重點問題反復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它現在向公眾開放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提供反饋:
1.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2、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中西醫結合與民族醫學部,中醫藥醫政司,郵編:100027。請在信封面注明“中醫保健服務規范征求意見”。
3. 傳真:010-59957694
這
反饋截止日期為 2018 年 7 月 15 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六月 15, 2018
以下是《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及起草說明
中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是指在中醫保健服務指導下開展的活動。預防治療的概念和中醫
理論的指導,運用中醫技術和方法,保持身心,預防疾病,提高體質,增強健康,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本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
這
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預治療”科室建設和管理指引》等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中醫保健機構,是指社會上非醫學中醫保健機構。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要求
第五條 中醫保健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中醫藥健康狀況的識別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與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與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
(1)中醫健康狀況的鑒定與評估
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健康檢查項目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進行識別和評估。
識別和評估中醫師健康狀況的服務,應由具有中醫師資格的人員進行,或在具有中醫師資格的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二)中醫健康咨詢指導,是指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保健計劃,指導服務對象開展健康干預。
(3)中醫健康干預與調理,是指根據服務對象護理計劃,為服務對象提供具有獨特中醫特色的健康干預和調理服務。在為來訪者進行健康干預和調理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叫囂、熏蒸等中醫技術,以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保健技術。(四)中醫養生
教育包括向受醫者介紹中醫養生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傳常見疾病的中醫養生知識,開展太極拳、八段金等中醫藥運動的示范和指導。
第六條 中醫藥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采用針灸、瘢灸、發泡艾灸、牽引、扭傷、中醫微創技術、中藥結腸灌洗等侵入性、侵入性、危險性技術方法的;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宣傳治療效果;(五)對不符合《食品藥品物品清單》、《保健食品可用物品清單》
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單》禁止使用的中藥片規定的服務對象口服中藥片;
(六)開展氣功醫療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的;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名義或者打著中醫藥理論、術語的幌子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七條 中醫藥保健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服務計劃和程序,建立項目技術目錄,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計劃、程序和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工作。
第八條 中醫藥保健
照護機構應當建立服務對象健康服務檔案,開展中醫藥健康干預效果跟蹤評價,逐步完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第九條 中醫藥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制定各項應急預案,實施設備、產品追溯管理。
第十條:中醫藥保健
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中醫藥保健服務相關統計信息,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鼓勵中醫藥保健機構圍繞服務對象健康需求,提供集中醫健康監測、咨詢評價、健康調理、隨訪管理為一體的中醫藥保健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中醫師在完成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到中醫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影響中醫師在中醫保健機構提供的職稱、晉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晉升。中
醫保健機構的宣傳材料涉及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征得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 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中醫保健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中醫保健專業資格
如保健治療師,或接受過相對系統的中醫養生專業培訓,遵守健康及有關養生、中醫的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患有傳染病、精神疾病等的人,不宜從事中醫保健服務,不得提供中醫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知識和技能:
(1)掌握中醫基本理論
,并能運用中醫藥基礎理論指導中醫保健服務發展。
(二)掌握中醫藥保健技術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操作規范、操作規程、禁忌癥、技術風險防控方法和措施等;
(三)掌握中醫保健服務相關的衛生消毒知識、方法和措施;
(四)掌握衛生、中醫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理念和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出臺中醫保健服務人員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藥保健機構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制度,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培養職業素質,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保障服務安全。
鼓勵與有能力開展系統人才培養的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開展合作。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教育機構開設中醫養生相關專業,培養中醫養生專業人才。
第四章 服務場所
第十八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室內清潔和空氣流通,遵守環境保護、消防的有關規定。
服務環境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健全環境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場所區域應當適應服務項目、設備和功能需要,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合理劃分區域。咨詢指導和運營服務區應當獨立設置,運營服務區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第二十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與所提供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其中可以包括中醫藥健康狀況鑒定、評估設備、中醫藥健康干預設備、器具、衛生管理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開展中醫藥保健作業的,應當配備符合服務項目要求的消毒設備、設施,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消毒用品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中醫保健服務用品和器具應當參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醫養生服務場所注重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突出中醫藥養生知識的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藥保健服務人員相關資格證書、主管部門投訴電話等經營證件應當放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
第五章 服務創新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建立規范的中醫藥保健機構,鼓勵群體化發展或連鎖經營。
第二十五條 中醫藥保健鼓勵機構加強中醫保健服務信息化
建設,逐步實現中醫保健服務信息化管理。鼓勵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保健服務的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服務模式。
中醫藥保健機構應當加強與服務對象相關的健康信息管理,嚴格執行公民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研發中醫藥保健服務設備和產品,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中醫藥保健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醫藥醫療機構發揮自身技術優勢、人才優勢等資源優勢,為中醫藥保健機構規范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中醫藥保健服務與文化、旅游、體育、養老、休閑等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發展中醫藥養生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相結合的中醫藥健康保障模式。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中醫藥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藥保健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服務內容、培訓指導、聲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中醫藥保健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不良執業記錄制度。
第三十一條 支持中醫藥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研究制定中醫藥保健服務技術規范和標準,推動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化。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中醫藥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暢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和訴求。
第三十三條 中醫藥保健服務監管以負面清單管理為重點,發揮社會力量監管作用,推進第三方認證管理,逐步建立機構自治、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附上適合中醫藥保健機構使用的中醫保健常用技藝目錄。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的解釋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8年1月起施行。
《中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 起草背景《中醫藥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保健服務,扶持社會力量建立規范的中醫藥保健機構。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盀榇龠M和規范中醫保健服務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2. 起草過程
一是《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
(2015-2020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醫療機構中醫師提供保健咨詢調理服務的暫行規定》其他文件中提出的中醫保健服務相關要求,經過系統梳理分析, 并確定了《守則》的關鍵內容和調查的重點問題。二是梳理了2007年中醫養生工程實施以來的一系列中醫保健服務技術指導原則和規范,為文件起草準備了豐富的專業資料。三是深入實地調研,聽取衛生計生管理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政策研究專家、法律專家、醫療機構、中醫藥保健行業組織、中醫藥保健機構等各級人員對重點和重點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四是廣泛征求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局機關局辦公室、中華中醫藥學會等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就一些重點、關鍵問題聽取有關部門和法制專家的意見。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就《規范》的定位和內涵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獲得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在充分采納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守則》。
三、總體思路
(一)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服務健康中國的戰略,規范中醫藥保健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
(二)明確規范定位。在對象上,定位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預治療科”建設和管理指引》等規定執行;在內容上,“服務”定位于“中醫養生服務行業”,“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地、人員和技術方法。
(三)落實“放管、服務”要求中醫養生,處理好規范與促進的關系。它不僅具有規范化和專業化的要求,而且充分體現了“鼓勵、支持和推動”。規范化、專業化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防控風險,保障健康服務安全,更好地促進中醫保健服務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中醫藥保健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現狀,注重合理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色。
四、主要內容
《守則》分為七章:總則、服務內容和要求、服務人員、服務場所、服務創新、行業自律和附則。
(1)總則:主要包括本準則的依據和適用范圍。(2)服務內容和要求
:一方面,根據目前各地中醫保健服務內容和技術方法的梳理總結,明確中醫保健機構能夠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具體要求;另一方面,根據《關于打擊非法執業專項行動中中醫藥監管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了中醫藥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同時,強調中醫保健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3)服務人員:從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提出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鼓勵高校專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四)服務場所:從中醫藥保健服務經營場所入手,提出服務環境、服務區劃分、設施設備、文化建設等基本要求。
(5)服務創新:一方面,鼓勵中醫藥保健機構規范化、規?;l展,豐富服務內涵,創新服務模式,促進產業升級;另一方面,鼓勵醫療機構利用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藥保健機構規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六)行業自律:一方面支持建立中醫藥保健服務行業組織,強調充分發揮行業社會組織的自律作用和服務功能;另一方面,推動負面清單管理是管理中醫藥保健服務市場的主要方式。
(7)附則:主要包括本守則的解釋權、實施時間等內容。
5. 關鍵問題說明
(一)關于《規范》的定位。目前,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相對安全規范,而社會上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保健服務存在諸多問題?!吨嗅t藥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保健服務規范和標準,以問題為導向,主要針對非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藥保健服務?!胺铡钡亩ㄎ皇侵浮爸嗅t養生服務業”,“服務”的管理規范涉及提供服務的場地、人員和技術方法。
(二)與《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關系。2016年1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圍繞中醫藥保健服務要素提出了發展目標和具體戰略措施中醫養生,作為部門指導性文件,體現了對中醫藥保健服務業的鼓勵、支持、推廣和規范。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守則》以“服務”為核心,結合積累的相關工作經驗梳理出此前明確或共識的要求,明確規定和細化中醫保健服務提供的要素?!吨笇б庖姟纷⒅睾暧^指導,《規范》注重具體、可操作、可監督。
(三)關于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資格。在《規范》起草和研究過程中,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最負責的同志、行業專家和中醫藥保健機構代表反映,中醫保健服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議在《守則》中明確規定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資格要求。由于目前尚無上級法律下行政許可依據,《守則》從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專業技能入手,對中醫保健服務人員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未對其準入資格作出規定。
(四)關于醫療活動和保健服務的定義。由于一些中醫技術的雙重性質,醫療和保健有時沒有明確的定義。考慮到《關于打擊非法執業專項行動中中醫藥監管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提出了非醫療機構及其人事服務項目的負面清單,文件實施后,反響良好,得到各地普遍認可。因此,我們以此文件為基礎,界定醫療活動和保健服務,監督執法,強調機構自治和行業自律的要求。
(五)關于中醫健康狀況的識別及評估,服務應由中醫師或在中醫師指導下進行。從保護消費者安全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此類服務應由中醫師進行或在中醫師合格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六)關于促進中醫藥保健服務業發展。近年來,中醫保健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對促進就業、刺激消費具有重要意義,《準則》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釋放中醫保健服務潛力,引導中醫保健服務市場良性發展。因此,我們在《規范》中列出了服務創新發展的相關內容,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中醫保健服務的“鼓勵、支持和推動”。
(七)關于中醫藥保健技術規范。在《守則》起草過程中,專家們一致認為,中醫養生技術規范應作為中醫保健服務技術標準單獨制定和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安全、非侵入、無創傷為基本標準,委托相關行業和社會組織對適合中醫保健機構使用的23項常見中醫保健技術進行篩選,分為5類,擬與《守則》同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