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唯一住房可執行的條件是: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