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2、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3、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4、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5、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6、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