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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46條及其《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權利主體是指當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過錯方的配偶,義務主體是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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