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有損壞時,權利人應于發覺時即向運送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遲到所致的損害,則自該貨物得為處分之日起,最遲不得逾21日。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規定,航空公司對于承運貨物的損壞賠償金額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其托運人于交付時有特殊聲明,如需付額外運費,且已照付的,運送人除能證明所聲明的價值比實際價值較高者外,應照所聲明的價值賠償。
《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航空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