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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醫療保健機構規范發展中醫醫療保健服務,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促進醫療保健市場健康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醫療保健服務的若干意見》根據《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和《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2016年”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 《中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展健康咨詢和調理服務》,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13 日
中醫師在醫療保健機構提供醫療保健咨詢
調理調理等服務暫行規定
為引導醫療衛生機構規范發展中醫醫療保健服務,推廣科學規范、安全有效、豐富多樣的中醫醫療保健方法和技術,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促進中醫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的提高。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劃《中醫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現提供醫療機構中醫師提供的醫療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 服務規則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本規定所稱中醫,是指取得中醫類執業醫師(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能夠熟練運用中醫(民族)概念、方法和技術的人員。 medicine)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
(二)本規定所稱醫療保健機構,是指運用醫療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術,提供身心保養、預防疾病、增強體質、促進健康等服務的非醫療服務機構。 ; 同時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
二、服務內容
(1)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體質辨識、經絡評估、臟腑功能檢測、血氣狀態分析、中醫心理測量等手段,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進行識別和評估。
(二)為服務對象提供中醫健康咨詢服務,根據健康狀況鑒定和評估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健康指導和建議,制定個性化的中醫保健方案,開展中醫心理咨詢和情緒調理服務,開展中醫心理咨詢和情緒調理服務。養生功法示范指導等
(3)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為客戶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蒸等保健調理服務。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中醫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監測、跟蹤、健康干預效果評價等健康管理工作。
(五)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進行中醫保健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中醫保健服務規范開展。
3.禁用項目
(一)不得從事醫療、銷售藥品、醫療器械,不得宣傳療效。
(2)不得使用針灸、疤痕灸、泡灸、牽引、牽拉法、中醫微創技術、中醫洗腸等外傷性、侵入性、危險性技術手段。
(三)不得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目錄》和《保健食品可使用目錄》未規定或《目錄》禁止使用的中藥飲片保健食品中違禁品”。
4.勞動管理
(一)中醫師應當與擬服務的醫療機構簽訂勞動協議,約定中醫師在該機構的工作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報酬、職責、保險等中醫養生保健,雙方約定當事人必須承諾不開展醫療活動。
(二)中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的工作任務(包括工作時間和工作量)的前提下,方可在醫療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影響晉升。中醫師在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健康咨詢、調理等服務,其職稱和其他待遇。
(三)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下,中醫師應當服從所在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醫療機構不得認定中醫師具有違反雙方約定的勞動協議。
(四)醫療機構與保健機構可簽訂協議,由醫療機構根據需要和工作安排,派中醫師到保健機構提供服務。
五、責任與權利
(一)醫療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者糾紛的,醫療機構和涉及人身傷害或者糾紛的中醫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非當事人醫療保健機構及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不承擔任何損害或糾紛責任。 醫療保健機構和中醫師應當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發生人身傷害或糾紛時各自的責任和解決辦法。
(二)中醫師不得損害醫療機構、保健機構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醫療機構宣傳材料涉及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征得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的同意。
六、自律與管理
(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供服務的中醫從業人員應當加強自身道德修養,維護醫師形象,規范提供醫療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二)中醫執業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本條例禁止事項的,依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藥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