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業“營改增“的初期,從不增加施工企業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可以根據項目開票的不含稅金額的3%預征(專用發票仍然是根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開具)。
在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改增“之后,增值稅應該是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因此建議稅務機關根據建筑業、房地產業的特點,仍然實行項目管理。其實在抓好了建筑業項目管理的同時,也就抓好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管理。
同時規定,施工企業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后的“某一規定時間”(如90天、180天)之內,必須進行項目的增值稅清算。
建筑業“營改增”之后,應該不再存在“雙包工程”與“清包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都應該由建筑施工企業采購并取得建筑材料發票(前提是滿足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采購材料品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