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調解機構的建設。改變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構置,設立由鄉鎮勞動站為主導、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2、實行仲裁自愿,裁審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商將勞動爭議交與勞動仲裁機構仲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直接進入審判程序。裁審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已進入訴訟的不得再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一裁終局。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