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后,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協議的方式解決房屋問題,對于雙方來說都不失為一種最經濟、最和平的途徑,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二種協議的方案:
1、房屋登記至一方名下另一方獲得金錢補償;
2、出售房屋獲得的房款由雙方分配。
戀人分手后如果無法對房屋的處理達成一致的協議,那么,就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房屋歸屬或利益分配的糾紛了:
若法院確定是戀人雙方的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明確房屋的份額并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