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沒有工傷保險賠償,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公務員法,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所以,公務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即公務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務員因公負傷,應當按照公務員法第77條規定享受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傷殘待遇,而不是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