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一方的婚前財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是無法要求分割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