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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因此,對建筑施工單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價款如何簽訂,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按建筑工程的總體造價,按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建筑業”營業稅,也就是說對甲方所供的材料應計入建筑施工單位的建筑業計稅營業稅額中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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