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臺的本質是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如果平臺本身業務真實且沒有違規,只是個別項目逾期,從法律上講,平臺無刑事責任,也沒有替借款人還款的義務,監管也早已要求打破剛性兌付。
這種情況,出借人報案并沒有多大作用,出借人只能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真正的借款人償還。
但對于很多出事的平臺其實都是發假標或自融、惡意跑路,這種平臺的行為就屬于違法犯罪了,那么投資人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2013年我國專門出臺的《關于處置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規定,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的如下行為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利用資金池模式吸收資金。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
(3)利用“龐氏騙局”吸收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