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起訴書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機關的數目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 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4、證明行政法律關系存在的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應當提交復議機關的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證明。
6、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