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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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