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標的物須為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而且以占有人對財產有持續不斷的占有為前提;
2、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不發生時效取得的問題;
3、對無主財產的占有只會發生先占的問題:占有應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
4、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即把自己當成所有權人占有標的物,它是取得時效的核心要件;
5、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取得或維持的占有;
6、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帶隱秘瑕疵的占有,即將對標的物的占有事實向社會公開,不加隱瞞;
7、占有須經過一定期間:取得時效制度設立在于保護持續、水久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
8、因此,占有人雖然對標的物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間,仍不能依時效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