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個人財產出借給對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個人事務的,無關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規定處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