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并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