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稅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征,在開征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