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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最大的區別是,玩忽職守是過失,濫用職權是故意為之。
濫用職權濫用,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
1、不認真履行職務范圍內的權力;
2、過度運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
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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