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最晚可在年檢到期之日辦理。
非營運轎車(包括非營運轎車、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但面包車和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6年內免檢政策。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9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在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按照《機動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車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繳納罰款后才可以進行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