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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但注明已經失效。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把雙方當事人結婚證上蓋上專門戳記,注明結婚證作廢,已經領取離婚證,再把雙方結婚證發還給當事人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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