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生祥
8月31日,陜西省榆林市一家醫院內,一名即將生產的孕婦墜樓身亡。由于胎兒頭太大,陰道分娩困難,醫院三次建議剖腹產,但每次都被家人拒絕。分娩過程中,產婦因疼痛兩次走出產中心,告訴家人疼痛太大,想要剖腹產。但她的家人始終不愿意,堅持要自然分娩。絕望的母親最終跳樓自殺。
當一個痛苦不堪的母親,遇見了無知的家人,結局竟然如此悲慘。這簡直就是間接謀殺。我們總是認為我們是自由的人,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然而,對于這個可憐的母親來說,她只能絕望地自殺。那種極度的痛苦顯然發生在我身上,而不是其他人需要這把刀??尚Φ氖牵赣H的身體沒有說了算,家人說了算。
多年來,我們早已習慣了搶救危重病人需要家屬簽字,并不認為有什么問題。只有當這樣的極端事件發生時,我們才能看清這個看似合理的制度安排背后所隱藏的殘酷事實:生命不屬于患者,而是屬于家屬。多么可笑??!為什么自己的人生不能自己做主,簽字筆只能握在家人的手里?
事實上,類似的悲劇并非孤例。十年前,22歲的湖南婦女李麗云因丈夫拒絕在剖腹產同意書上簽字孕婦跳樓,在極度絕望和痛苦中帶著孩子去世。在這個社會上,有很多無知的家人。在他們眼里,女性就是天然的生殖機器。他們會說,如果以前沒有剖腹產,女人不就自己生孩子了嗎?他們不知道過去有多少婦女死于分娩。
手術簽名制度是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簽字筆送給家屬。除了患者失去簽字能力的情況外孕婦跳樓,還因為一旦出了什么問題,家屬肯定會大驚小怪。比如新聞中拒簽的家屬,明明是因為拒簽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但現在出了事,還是要向醫院尋求賠償。輿論或許會指責醫院過于死板,只知道按規矩辦事,但剖腹產并不等同于搶救危重病人。醫院遇到的不講道理的家屬越多,醫院就越要謹慎。
真正的問題不是醫院,而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過時的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征得患者同意并簽字。其家庭成員或相關人員;這是不可能的。征求患者意見時,應當征得患者家屬或者相關人員的同意并簽字;無法征求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有關人員在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時,主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方案,并征得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并簽字?;蛘呓浭跈嘭撠熑伺鷾屎髮嵤?/p>
請您理解:患者只有同意權,沒有簽字權?;颊呖梢跃芙^手術,但無權自行決定是否手術。當遇到拒絕簽字的家屬時,他們被手術的諸多風險嚇壞了,患者即使想做也做不到。還有更特殊的情況。如果遇到關系不好的家人,故意拒絕簽字,就相當于遞上一把殺人刀。比如,病人不截肢就有生命危險,但家屬不愿意承擔費用,不愿意照顧殘疾人,拒絕簽字,醫院該怎么辦?
生命屬于個人,不屬于家庭。神志清醒時,手術簽字權應屬于患者,或者患者在神志清醒時簽署授權書,暫時交給指定家屬。只有在患者失去知覺等特殊情況下,患者家屬才會代為簽字。手術患者無法簽字手術的歷史應該早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