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出科學意見的人。
鑒定人具有以下特點:
1、鑒定人必須是沒有利被害關系的人。如果鑒定人與案件或者案件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鑒定人與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適用回避的規定。
2、鑒定人通過參加刑事訴訟的途徑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
3、鑒定人通過指派或者聘請產生,并且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更換。
4、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某項專門性的問題的知識或技能。在不具備解決案件中的某種專門知識或在公司司法機關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充分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