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2)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行為具有法定強制力;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在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自身應盡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