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于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3、對于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對于按喪葬費標準計算出的統一發放的喪葬費,如果有多余的,應該說這些費用是給死者家屬的,所有權是死者家屬共有,原則上應在各家屬間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