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如下: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從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財產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少分或不分。
3、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為避免登記離婚后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為起草與審查。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