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司法解釋為以下幾點: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屬于賭博罪中的聚眾賭博;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賭博罪中的開設賭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代表的金額認定,屬于賭博罪;
5、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直接幫助,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