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管理局的職責:
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等工作。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通知單位自己要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可以立馬走人。并且,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應對措施:
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也無需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不賠償,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