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法院不宜對此作出判決,而應依據具體情況來看待。第一、如果屬于婚前的房產,那么將由實際購買者所有。第二、如果屬于婚后的房產,則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可以協調夫妻雙方進行分割。第三、如果不屬于訴訟離婚,而是協議離婚的話,可以擬定財產分割協議,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