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和家屬的區別:親屬是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家屬是同一戶口本上的親屬。家屬包括:父母、妻子、丈夫、兄弟姐妹、兒女。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舅、甥子女等。
親屬不等于家庭成員,有親屬關系的人可能分屬于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并不絕對有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的重復,又稱親屬關系的并存,指有親屬關系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系。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后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系。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后,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