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對于職工上夜班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但對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