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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是高等學校中職別次于副教授的教師。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學令》,開始規定大學在必要時得延聘講師。
講師的主要職責是擔任某門學科的講授,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歐美有些國家的大學設有講師一級的教員;有些國家的大學以講師為未定學銜的教員;也有些國家的大學設高級講師,有的主持講座,講座講師是由資歷較深的教授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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