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伙協議,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伙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人,另外,根據《合伙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②合伙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伙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
④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未經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協議即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