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可能會承擔債務。如果實際出資人未通過掛名股東,實際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則公司債務人可以請求掛名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