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定額是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必須消耗的勞動力、材料、機械臺班的數量標準。這種量的規定,反映出完成建設工程中的某項合格產品與各種生產消耗之間特定的數量關系。建筑工程定額是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根據定額的不同用途和適用范圍,由國家指定的機構按照一定程序編制的,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和頒發執行。在建筑工程中實行定額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在施工中力求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消耗量,生產出更多、更好的建筑產品,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
建筑工程定額中的任何一種定額,在一段時期內都表現出穩定的狀態。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穩定的時間有長有短,一般在5~10年之間。但是,任何一種建筑工程定額,都只能反映一定時期的生產力水平,當生產力向前發展了,定額就會變得陳舊。所以,建筑工程定額在具有穩定性特點的同時,也具有顯著的時效性。當定額不能起到它應有作用的時候,建筑工程定額就要重新修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