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流產”,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如果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可以享受15天產假,如果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權益,防止女職工的權益被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產假期間以及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以經濟性裁員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