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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子女的,由子女贍養。子女全都去世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
如果應贍養而未贍養,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繼承法》第十三條中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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