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明確了三金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就屬于彩禮;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且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屬于彩禮范疇,則不屬于彩禮,后續退婚要求返還三金時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所以,如果有這方面顧慮,在給付“三金”時,應務必保留好相關證據。
三金屬于彩禮嗎1、明確約定、有證據明確約定三金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的約定的,就屬于彩禮。
2、沒有明確約定、沒有證據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三金是以結婚為目的饋贈,且沒有證據表明屬于法律中對彩禮的規定條件,就不屬于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對彩禮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