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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征地不建設兩年可以收回。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條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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