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在我國法律當中是有著嚴格限制和規定的,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的需要支付加班費,嚴重超時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