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沒錢交罰金可以由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其他財產,沒有財產可執行的,可暫緩繳納。
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
由于不可抗拒的災難如火災、水災、地震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
【法律依據】
《刑法》第53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