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東要核實承租人;
2、房子盡量不租給短期租住者;
3、物業雜費的交付;
4、房東多回訪承租者;
5、合租情況及租賃房屋合同;
6、房東不要頻繁漲價;
7、租賃房屋的租期不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